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96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10-22 13:05 |
名称 | : | 关于同意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91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10-22 09:45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91号
关于同意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征求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意见的函》(新环固转函〔2019〕6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瑞佳新科化工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2017]005号,资质有效期自2017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利用类别为废酸(HW34,251-014-34、261-057-34、261-058-34、264-013-34、397-005-34、397-007-34、900-300-34、900-301-34、900-302-34、900-304-34、900-349-34)中的废硫酸,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42000吨/年。该公司2018年度结存危险废物0吨,2019年至今批准跨省转移收集危险废物7200吨,自治区内收集危险废物25781.48吨,具备收集(贮存、利用)2500吨废硫酸的能力。
鉴此,同意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产生的废硫酸(HW34,900-300-34)2500吨,于2019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瑞佳新科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1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宁夏瑞佳新科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