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96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10-31 14:25
名称 关于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烯烃一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197号 成文日期 2019-10-31 13:25

宁环审固体函〔2019〕197号

关于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烯烃一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烯烃一分公司

你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煤制烯烃项目脱硝废催化剂跨省转移的请示》(宁煤201910号)收悉,经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脱硝废催化剂(HW50772-007-50180,转移至甘肃阳光惠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91230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由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

      有限责任公司烯烃一分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废脱硝催

      化剂的函》(甘环函2019337号)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