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98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科技与财务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10-30 17:30 |
名称 | : |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务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公务用车和司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发〔2019〕101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10-30 17:25 |
宁环发〔2019〕101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公务
用车和司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公务用车和司勤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5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务活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厅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在厅党组领导下,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坚持“总体控制、分级负责、安全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一级预算单位,厅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绩效负责。
第三条 各预算单位进行独立核算。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须遵循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岗位职责和权限公开明确的要求。
第五条 科技与财务处统一组织年度部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归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商相关处室提出环保投资总体规模与方向计划。根据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提出年度预算实施方案、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厅有关会议研究批准后,组织相关单位执行预算。
预算管理坚持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各预算单位按预算管理规定做好预算编制、申报、批复、公开、执行、决算、绩效评价等各环节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必须明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和预算执行进度安排。强化预算的约束控制力,生态环境厅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结果计入各处室(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经费支出管理。
(一)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拨款(支出)实行联签制度,由科技与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审批后拨付。厅机关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方式另行规定。
(二)各预算单位经费支出,除法定常规项目支出外,其余各项经费支出应按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额度由各预算单位自定。对重大支出事项,履行集体审批制度。
(三)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三公”经费、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修缮费、印刷费、咨询(劳务)费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标准,实行一事一结算。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采购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除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章,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如有特殊原因确需采用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门论证,并报分管相关业务的厅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预算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采用邀请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固定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银行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财务印章和支付凭证。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管理工作,统一向财政、税务和银行等部门(机构)申请领购票据,实行票据领用登记缴销制度。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的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含协议)。确需签订经济合同时,厅机关应经厅长或授权分管厅长批准,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名义签订;各预算单位应经主要负责人或本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以本单位名义签订。各预算单位一律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各项收入和各类暂收、借用资金,都应纳入财务部门的控制和监督范围。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编制、经济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事项的审核,提高财务数据统计分析能力,强化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功能,实现对经济活动全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厅定期组织对各预算单位进行内部审计,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根据干部管理需要开展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对各预算单位和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环保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各项审计和检查结果及时向厅党组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预算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检查或审计的,科技与财务处统一负责对外协调和联络,有关单位配合。
第十四条 对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厅机关内部控制与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生态环境厅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生态环境厅机关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涉及的各类支出和有关资产、负债等。
第三条 厅科技与财务处在厅党组领导下,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厅科技与财务处按照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全面地编制厅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并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厅机关经费使用坚持“先审批后开支”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先申请后开支的程序进行,由经办处(室)提出具体意见,厅机关财务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照有关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厅机关经费包括行政经费、专项经费。行政经费是指为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基本支出预算定额标准安排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专项经费是指为完成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和目标,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复或下达的指定专门用途的各类项目支出。
第三章 支出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支出范围。厅机关日常经费支出范围为:为保障厅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水电费、手续费、邮电费、取暖费、咨询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护)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厅机关专项经费支出范围为:为保障厅机关相关业务工作开展的印刷费、差旅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专用设施设备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八条 审批权限。厅机关经费使用坚持“分级审批”的基本要求。具体审批权限为:
1.单笔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以内的,由机关会计、经办人、业务处室负责人、科技与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销;
2.单笔支出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内的,经机关会计、经办人、业务处室负责人、科技与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分别由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签报销;
3.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厅务会议研究,按预算额度一次性审议通过后,经机关会计、经办人、业务处室负责人、科技与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业务处室的厅领导审核、分管科技与财务处的厅领导审签报销。
第九条 经费发生处室负责人对经费支出合理合规性及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审核报销
第十条 厅机关财务应对经费进行严格审核,具体包括:
1.支出合理性审核。包括经费开支是否符合预算安排、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明细计划是否符合财政资金使用方向与标准,以及报销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和内容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不合理的开支应当予以取消,不合理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当年的票据应在当年内报销。
2.报销事项审核。严格按照批复预算的类、款、项进行列支,严禁超预算以及无预算项目报销,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经费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3.报销程序审核。包括处(室)负责人、科技与财务处负责人和厅领导的审批是否齐全,相关支持性文件是否齐全。
所有已发生费用,经办人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厅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开具真实完整合法的票据,报销以下费用同时应当递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
1.购买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应附采购明细清单;批量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的,应当附采购明细清单并提供相关征订通知文件;
2.报销差旅费,应当附有关厅领导签批的《因公外出审批表》和相关通知文件;
3.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应当附会议、培训通知等文件和费用预算、签到册,并在政府采购定点场所举办;
4.参加其他单位和部门举办的会议或者培训,应当附会议、培训通知和外出审批单;
5.报销出国(境)考察、培训费,应当附出国批件及相关文件;
6.报销外包服务、工程等费用或与外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经费,应当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费用支出预决算资料;
7.报销接待费,应当附签批的《公务接待审批表》、接待函件、接待清单以及相关接待方案等;
8.报销办公设备采购费用,属于集中采购的,应当提供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清单;属于零星采购的,应当提供科技与财务处负责人及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的采购申请和采购明细清单。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凡涉及到厅机关经费支出事项的合同或协议,在以生态环境厅名义进行签订之前,应当事先对经费支出事项、额度报科技与财务处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承办处(室)一律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时必须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具体承办合同或协议的处(室)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界定合同或协议中有关方面的具体权利义务和经费使用用途及支付方式,并强化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物资采购与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工程、服务和货物,应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厅机关零星采购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部门下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要求,实行事前审批和限额管理,定点采购。
第十六条 严格往来款项管理。
1.出差原则上不予借款,一律采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必须按程序予以审批,且借款人员经办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故不能及时报销的,应当向科技与财务处说明原因。
2.零星采购原则上一律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票支付,一般不得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3.征订书刊、购置车辆用油、支付车辆保险、预付出国费用、支付授课费等,可由事项承办处(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借款,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支付。业务发生后,事项经办人和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冲销借款。
4.严禁将资金借给本单位职工私用,更不得将资金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七章 公务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卡办理限于机关在职干部职工(不含借调或聘用人员)。
第十八条 公务卡实行信用额度管理。公务卡透支额度为:厅级领导5万元,处级领导3万元,科级干部2万元,其他人员1万元。
第十九条 公务卡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导致的一切责任。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消费,在发卡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报销还款,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刷卡交易凭证。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章 差旅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赴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以外地区执行公务活动的,方可报销差旅费。公务活动仅限于正常的、必要的公务行为,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具体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生态环境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必须按照自治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规定订购公务机票,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严格按照限额标准入住宾馆,实行公务卡结算。在自治区内出差,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用公务卡自行结算住宿费用后回单位报销。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结算住宿费用。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外出差的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而没有交纳伙食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内进行检查、督察、调研、执法、考核等,应当在所出具的公函或公务活动通知中明确自行用餐,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未明确自行用餐而由对方单位接待的,应出具向对方单位交纳伙食费用的相关凭据,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区内外参加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厅机关财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明确指出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规定核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到基层实(见)习、工作锻炼、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的每人每天定额标准,每月根据基层单位提供的考勤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伙食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工资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到中央国家机关或单位、自治区外挂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期间由单位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并报销住房租赁费;挂职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仅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中央国家机关或单位、自治区外来厅里挂职人员和区外异地交流来宁任职干部,在区内工作期间由单位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相关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并报销住房租赁费;工作期间因休假回家等发生的交通费,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到高校脱产学习的正式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住宿费按照校内住宿规定据实凭据报销,不再发放公杂费;学习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仅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出差有关规定执行。因调动工作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标准内由调入单位据实报销。所发生的包装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其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金额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公务活动结束应当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受单位指派绕道或改道办理其他公务的,应当在报销差旅费前补充完善审批手续,按规定标准分段进行计算后报销,但不得重复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赴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外出差,原则上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根据自治区财政相关规定报销交通费。
第九章 会议费支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厅机关召开的会议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会议管理的标准和要求。费用项目包括住宿费、会场租赁及布置费、资料文印费、交通费、办公用品等杂费。会议应当严格按照会议分类控制会期、规模和筹备会议工作人员人数。同城参会人员一般不安排食宿。会议天数按照会议实际天数加一天往返天数核定。
第三十四条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厅机关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三类会议,能在厅机关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尽量放在厅机关召开。确需在外安排的,一般应当安排到会议定点场所。在本单位内部办会,会议用餐一律安排在厅机关食堂,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会议用餐一律安排自助餐。在厅机关食堂用餐的,餐费标准一般按早餐20元/人次、正餐40元/人次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参会人员在12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在厅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章 培训费支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处(室)牵头举办的有关培训应当纳入年初培训计划,并经有关厅领导或厅有关会议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地点原则上一般安排在自治区内,培训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授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
每次培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培训工作人员及同城参加培训人员原则上一般不安排住宿。培训天数一般不超过3天,培训天数按照实际参训天数加一天往返天数核定。培训一般应当安排在厅机关。确需在外安排的,一般应当安排在定点饭店;在厅机关安排的培训,培训期间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厅机关职工食堂。在厅机关食堂用餐的,餐费标准一般按早餐20元/人次、正餐40元/人次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类业务培训一般由对口业务处(室)牵头举办。因受专业条件、人力条件限制的,经厅有关会议研究批准同意后,可委托有相关培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第三方举办,但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进行。
第十一章 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厅机关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先审批、后接待”和归口处室负责接待的基本原则。一般应当由具体承担接待的处(室)凭相关函件、接待方案等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厅科技与财务处和有关负责人核定审批用餐人数、标准、次数等具体事项,并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接待事项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接待对象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工作餐标准:省部级领导出席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厅级及以下出席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200元;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指秘书、司机、警卫等与接待工作密切相关人员)按人均标准不超过100元单独用餐。
2.自行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对区外来宾在接待公函中明确伙食标准的,依公函标准执行。自行用餐费用原则上由派出单位承担;需厅机关承担费用的,应在公函中明确,派出单位不得再重复报销伙食补助。自行用餐原则上不陪餐,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第四十条 厅机关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职工食堂,确实无法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应就近就简安排,严禁铺张浪费。自行用餐的,早餐按20元/人次、正餐按40元/人次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外事和商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上高档菜肴,一律不上白酒,红酒用本地产品。
第四十二条 接待对象如向厅机关缴纳相关费用,厅机关财务须向接待对象开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缴费证明,所收费用直接冲抵厅机关接待费用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驻地在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到生态环境厅开展公务活动的,不安排用餐。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厅机关财务统一对厅机关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清查、更新管理,机关服务中心协助配合厅机关财务做好具体管理工作。厅机关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锅炉等设施设备和软件等无形资产。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及软件等管理使用应当明确到处(室)、落实到具体人员,处(室)负责人授权管理房产等有关固定资产并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负总责。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或工作调动、退休离职前应填写《固定资产交接清单》,及时向厅机关资产管理人员移交有关固定资产,不移交的不予办理调动、离职手续。
第四十五条 厅机关财务每年应会同机关服务中心对厅机关资产盘点核对一次,并根据盘点情况,每年集中对到期毁损资产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置,并及时申报次年资产更新计划。
第四十六条 房产等不动产、空调设备等嵌入房产的资产、锅炉和办公家具等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四十七条 办公家具设备的配置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执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照(摄)相机、传真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不得申请更新。
第四十八条 车辆应由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共同维护管理,日常维修保养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定点维修规定,维修保养费用支出原则上与车辆行驶里程挂钩。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厅机关财务应按月向科技与财务处负责人和有关厅领导汇报经费支出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厅机关财务应当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接受纪检监察和财务专项检查。对群众举报或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 每年视情况可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厅机关财务及内控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
公务用车和司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厅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保障重点公务,降低行政成本,确保公务用车运转有序、廉洁规范,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用车制度改革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8〕3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公务用车,是指生态环境厅机关参加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工作范围一般为银川市区之内。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厅主要领导公务活动用车的车辆(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1.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
2.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
3.用于开展执法检查;
4.用于处理紧急公务;
5.用于保障生态环境厅党组、厅长办公会、厅务会研究决定的集体督查检查等公务活动;
6.用于保障国家、自治区统一组织开展的调研、考核、督查等活动。
7.用于保障厅领导、各处(室)到偏远地区调研及工作人员下乡进村服务。
8.其他符合公务用车的活动。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审批使用、值班备勤、维修保养、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五条 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机关纪委对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科技与财务处负责机关公务用车各项经费保障。申请公务用车的处(室)负责人负责公务用车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和驾驶人员应当相对固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轮换调整。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严禁将公务车辆借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落实公务用车安全管理责任。经审批派遣保障公务活动期间,车辆使用申请处(室)负责人和驾驶员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要随时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确保行车安全和遵守廉政纪律。
第八条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加油卡到政府定点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辆公务用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严禁现金加油(特殊情况,经报告核实,可现金加油,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核销)。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厅机关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除经派遣到银川市区以外执行公务活动无法返回之外,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生态环境厅地下车库指定位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负责;双休日,公务用车须停放在厅机关地下车库(保障厅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因工作需要除外);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应急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全部封存在地下车库。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私驾,一经发现并核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是正式职工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调离驾驶员岗位;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第三章 审批使用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机关各处(室)在银川市区以内从事公务活动一律不派遣车辆(紧急、特殊公务除外)。银川市区以外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按自治区规定自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报销城市间点对点交通费和差旅补贴。
机要通信用车根据工作按照规定派遣。由办公室定密管理员确认后,通知车辆管理人员派遣,使用人按要求填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
应急保障用车严格按照保障范围进行派遣。按照厅党组、厅长办公会和厅务会议决定,由厅领导带队集体公务出行(3-4人)到银川市区以外县区执行检查考核调研等任务的,本着工作需要和节约费用原则,由申请用车处(室)(2个以上处(室)使用由牵头处(室)申请)填写《区内公务活动与因公外出请假、公务用车联单审批表》(见附件2),按照程序审批后可安排应急公务用车予以保障。确因任务紧急,先派出保障,处(室)须在任务结束后,进行补填并按程序审批。
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一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不得用于其他公务。申请、审批程序同公务(租赁)用车。
第十二条 严格重要和大型公务、接待用车。中央、国家统一组织的调研督查检查等公务活动、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统一安排的调研督查检查等公务活动、省区市来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需我厅保障车辆的,须由牵头处(室)填写《区内公务活动与因公外出请假、公务用车联单审批表》(见附件2),按照程序审批后,方可派遣或租用社会车辆进行保障。
重要和大型公务、接待,应根据来访人员数量及需求,采取调度厅机关公务用车与协议租用社会车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租车时按照3-4人安排经济型轿车或越野车;5-6人安排7座商务型轿车;7人以上(含7人)安排经济型中巴车。
第十三条 集体公务出行用车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申请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办公室统筹调研负责人和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派遣(租用);用车时间在3天以上(不含3天)的公务活动,由申请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办公室统筹调研负责人和车辆管理人员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批后派遣(租用)。申请用车时,各处(室)应提供有关支撑公务(租赁)用车的通知、计划、方案等。
第十四条 公务活动租用车辆时,需从自治区政府机管局、财政厅、车改办联合下发的年度购买公务用车社会化服务定点服务企业中选定,并签订《公务用车租车服务协议》。租用车辆车况必须保持良好,各类手续齐全,驾驶员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和良好的业务技能。
租赁车辆使用完毕后,用车处(室)申请人、购买服务的租赁公司须在租赁部门出具的《租赁车辆使用清单》上签字确认,作为租车费用结算凭据。
第四章 值班备勤
第十五条 建立驾驶员和公务车辆值班制度,由公务车辆管理人员编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公务用车和驾驶员值班表》,日常值班由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及相对应的驾驶员轮流值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重要公务和大型公务接待,所有车辆参与备勤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由公车管理人员提前2日内安排,并通知驾驶人员按时进入值班状态,落实值班要求。
驾驶员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不得擅自调换值班时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应提前向车辆管理人员说明情况,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驾驶员值班期间要如实填写《值班情况登记簿》,认真接听电话,详细记载每日人员到岗、派(出)车情况、行驶里程、下班和节假日车辆进库停放情况。未按要求记录有关情况不得交接班。车辆管理人员每日检查值班情况和重要事项记载情况,并填写意见。
第五章 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 驾驶员对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须在政府定点采购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在外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可到其他有相关资质的厂家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内部装饰应简朴大方,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新增配置和内饰不得超过该车辆购置价格的2%。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所有公务车辆年审及各项费用缴纳办理与核算。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严禁铺张浪费,损公肥私,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正式在编人员视情给予扣除相应补贴或纪律处分,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见附件3),经车辆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科财处负责机关财务人员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方可进行,并负责把好维修保养质量关。车辆维修保养完成后,由驾驶员试车确认并在维修厂家保养工单上签字确认,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和办公室分管负责人逐级审签后,按照机关财务审批程序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由驾驶员填写费用报销单,并说明产生停车(过路过桥)费用的事由,经车辆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按照机关财务审批程序报销。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每月统计公务用车派遣、行驶里程及耗油量、公务保障租车、车辆运行费用等情况,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二)爱岗敬业,任劳任怨,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三)严禁在工作时间、保障公务活动和值班期间饮酒或酒后驾驶公务车辆。
(四)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五)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六)公务出行应选择就近安全路线,任务完成后及时返回单位,不得无故在外逗留,返回后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告出车情况。
(七)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由于通信不畅发生误时误事和影响正常工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基准补贴或解聘处理。
(八)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请休假制度,请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厅机关差旅费报销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保险赔付后的全部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派遣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补贴与奖惩。
(一)驾驶员公务出车实行基准补贴和里程补贴结合的补贴办法,基准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行驶里程补贴标准为每公里0.2元。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每月每辆公务用车清洗费为100元。
(二)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年底一次性发放全额安全奖800元。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应根据交警部门事故鉴定结果取消责任司机的年度安全奖,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人员是厅机关公务用车和驾驶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和驾驶员平时考核工作,并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反馈车辆和人员管理情况,提出有关改进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存在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制度规定,正式在编人员视情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岗位或辞退处理,聘用人员直接解聘。
第三十条 办公室(宣传教育处)按照考核程序每年对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金补贴和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宣传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8〕35号)、公车改革办和生态环境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的驾驶员,按照合同协议内容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制定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务用车和司勤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登记表
2.区内公务活动与因公外出请假、公务用车联单审批表
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务用车报修单
附件1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登记表
序号 | 日 期 | 事 由 | 送件人 | 批准人 | 驾驶员 | 车 号 |
1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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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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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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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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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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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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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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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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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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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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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区内公务活动与因公外出请假、公务用车联单审批表
带队领导 |
| 随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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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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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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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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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牵头单位意见及用车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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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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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处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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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厅领导 审批意见 |
| 分管办公室 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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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备案情况 |
| 人事处 备案情况 |
| 销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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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区内调研的,填写《区内公务活动与因公外出请假、公务用车联单审批表》,经办公室、人事处分别审核后,分管调研牵头单位厅领导审批调研活动和因公外出请假,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公务用车。由厅级领导带队的区内调研活动,需事先向厅长汇报情况。 2.厅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厅属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区内调研的,填写《区内公务活动与因公外出请假、公务用车联单审批表》,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人事处审核后,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3. 参加除调研活动以外的其他深入基层的公务活动,也填写《区内公务活动与因公外出请假、公务用车联单审批表》,审批程序执行原有相关规定。 4. 用车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用车时间在3天以上和集中调(租)用车辆的,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签,由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批。 | ||||||||||||||
附件3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务用车报修单
送 修 时 间 |
| 车 号 (车型) |
| 维修单位签字(盖章) |
申请人 |
| 送 修 厂 家 |
| 年 月 日 |
维修更 换项目 及配件 |
| 驾驶员 确 认 签 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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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管 负责人 | ||||
年 月 日 | ||||
机关财务审核 | 年 月 日 | 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 年 月 日 |
抄送:厅领导,监察专员,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