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95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11-06 13:25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99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11-06 09:10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99号
关于同意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
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的请示》(宁亿字〔2019〕23号)收悉,经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电路板(HW49,900-045-49)200吨、荧光粉(HW49,900-044-49) 4吨、含铅玻璃(HW49,900-044-49)1000吨,共计1204吨转移至陕西安信显像管循环处理应用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
开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陕环固体
函〔2019〕113号)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