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957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11-18 15:20
名称 关于同意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201号 成文日期 2019-11-18 13:30

宁环审固体函〔2019〕201号

关于同意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宁格瑞司字〔2019〕第034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HW04,263-007-04)20、生化污泥(HW04,263-011-04)20和废包装物(HW49,900-041-49)50吨转移至内蒙古新蒙西环境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宁宁夏格瑞精细

      化工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内环固转

      〔2019〕286号)

    联系人及电话:李军     (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