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3-0041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23-07-21 15:17 |
名称 | : | 关于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23-07-21 11:25 |
关于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3〕293号
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报告》(宁金能源发〔2023〕17号)收悉,经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含汞催化剂(HW29,900-022-29)300吨、含汞污泥(HW29,265-004-29)0.3吨、废活性炭(HW29,265-002-29)20吨,转移至贵州省铜仁市鸿发含汞产品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利用,以上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转移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由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 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