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3-0049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23-11-22 18:05
名称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21 15:25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3〕379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出至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申请》(银威司发〔202384)收悉,经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切削液(HW09900-006-0937吨、废油漆桶(HW49900-041-497.8吨、废油漆渣(HW12900-250-1213吨、废滤材(HW12,900-251-121.9吨、废活性炭(HW49900-039-490.1吨、化学品包装物(HW49900-047-490.1吨、实验室废液(HW49,900-047-490.1吨,分批转移至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采用公路运输的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312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属地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121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