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3-00508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大气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 | 2023-11-10 09:44 |
名称 | :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银川市开展“碳普惠”体系试点建设的批复 | |||
文号 | : | 宁环函〔2023〕951号 | 成文日期 | : | 2023-11-07 09:44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
银川市开展“碳普惠”体系试点建设的批复
宁环函〔2023〕951号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碳普惠”体系试点建设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3〕2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银川市开展碳普惠体系试点建设,试点期为3年。请你市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及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大胆探索创新,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全区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探索有益经验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银川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出台支持碳普惠试点建设的政策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四、银川市要及时评估总结试点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每年年底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年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厅将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适时组织专家对试点情况开展评价,并及时推广和宣传试点建设经验做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