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3-0054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23-12-20 16:20 |
名称 | : |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23-12-20 15:24 |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小微企业
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6日(星期三)17:0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韩进宏<0951>5160533)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
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2〕9号)文件精神,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巩固提升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成效,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提升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能力,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和倾倒,确保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全区基本建成与收集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项目数量和布局更加合理,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转运更加及时、收集贮存更加规范,环境风险更加可控。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全区五市及宁东地区同步推进,重点在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布局试点项目。
(二)试点单位。试点数量。因2023年全区收集贮存试点项目五市仅有1家刚刚建成,其余4个市均未建成,为巩固提升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原则上五市试点建设项目数量不变,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试点收集建设工作,待试点项目建成投运一段时期后视情进行增减。已分配给各市还未启动建设的试点项目,由生态环境厅收回指标后统筹安排并实施动态调整。收集规模及类别。试点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实际贮存条件等,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每个试点单位年收集总规模不大于5000吨,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50%,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1年。
(三)收集范围。仅限收集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产生且自愿委托的危险废物;收集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10吨以下的工业污染源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全部非工业污染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其中工业污染源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17)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3个门类中41个行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6)的工业企业。
(四)收集种类。仅限收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非特定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其他部分特定危险废物,共19个大类92个小类。对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其产生的少量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等,原则上可纳入收集范围。
严禁收集、贮存具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严禁收集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
(五)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试点要求
(一)试点单位申请及审核程序。
1.试点单位开展选址论证及环评文件审批并完成集中贮存设施建设后,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中的有关内容向属地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应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均加盖公章,并提供电子文档)。已取得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办理续证申请。
2.各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对申报资料及集中贮存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初审。
3.各市生态环境局门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及集中贮存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及核查。
5.通过核查的单位,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单位名单,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试点),期限为发证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6.获得试点资格的单位,可在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收集活动。
(二)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至少有1名全职技术人员(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固废相关工作3年以上)。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及设备,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运输。
3.有与所从事的危险废物收集类别、能力相适应的入场废物检测分析能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建立分析检测制度。
4.集中收集贮存点应布设在合规的工业园区,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贮存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包装容器以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收集贮存易挥发的危险废物时,应设置贮存面积与收集规模相适应密闭贮存库,并配备相应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5.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不间断录制作业情形,并记录时间,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所有视频资料经压缩后存储和网络传输,集中联网监控,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配备高清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能够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电子计量设备。
6.建立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措施(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执行)。
7.收集的危险废物有明确的利用处置去向,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收意向书或者协议书。
8.收集贮存点根据收集类别依法履行安全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开展收集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同时应取得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许可。
(三)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3.经营规模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
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程序同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退出要求。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需终止现有试点项目时,应依法对经营设施、场所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依法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等工作。已分配给各地且未开展建设的试点单位,由试点单位及时提出取消试点项目申请,并通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向生态环境厅进行书面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生态环境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辖区内新增的试点单位,督促指导试点单位按要求推进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同时要发挥县(区、市)和园区的指导作用,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做到收运及时、服务到位、规范管理。各地每季度向生态环境厅报送试点工作实施进度。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试点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主动服务意识,认真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20号)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管,每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对不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向生态环境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生态环境厅将结合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形势、总结经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期间,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