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4-00020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24-02-05 14:10
名称 关于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2-02 15:35


关于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

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4〕63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废催化剂跨省转移的请示》(宁夏能化安环函20242号)收悉,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废镍催化剂(HW46900-037-46280吨、废铜催化剂(HW50261-152-501200吨、废铁钼催化剂(HW50261-171-5060、甲醇合成废铜催化剂(HW50,261-167-50)150吨、甲醇变换废钴钼催化剂(HW50261-167-50)150,分批转移至郑州市永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限期至202412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属地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22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