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4-0003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24-02-23 15:25
名称 关于宁夏沃凯珑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2-21 15:25


关于宁夏沃凯珑新材料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4〕92


宁夏沃凯珑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渭南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沃字2023121)收悉,经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萃取残渣(HW16,266-010-16617.4吨、UV-1173精馏残渣(HW11,900-013-11219.32吨、UV-1173粗品精馏残渣(HW11,900-013-11134.69吨、UV-184精馏残渣(HW11,900-013-11400吨、UV-184粗品精馏残渣(HW11900-013-11220.65吨、UV-800脱色过滤残渣(HW49900-039-4970.17吨、酰氯化精馏残渣(HW11,900-013-1150吨、废包装物(HW49900-041-49100吨、实验室废液(HW49900-047-490.9吨、废碳纤维(HW49,900-039-499.8吨、UV-1173缩合废液(HW50,900-048-50215.34吨、UV-184缩合废液(HW50900-048-50183.69吨、机修废物(HW08,900-217-085吨、丁酸回收塔残渣(HW34,900-036-3466.95吨、环已甲酸精馏残渣(HW11,900-013-1122.23吨、UV800傅克精馏残渣(HW11900-013-11138.12吨,转移至渭南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限期至20241231日。

二、你公司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由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221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