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4-0003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24-03-19 17:13 |
名称 | : | 关于宁夏森萱药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24-03-15 15:10 |
关于宁夏森萱药业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4〕140号
宁夏森萱药业有限公司:
《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出至榆林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宁夏森萱〔2024〕03号)、《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出至渭南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宁夏森萱〔2024〕04号)收悉,经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废盐(HW49,772-006-49)100吨、精馏釜残渣(HW11,900-013-11)300吨、蒸馏釜残渣(HW11,900-013-11)100吨、废包装袋(HW49,900-041-49)80吨、废活性炭(HW49,900-039-49)5吨、实验室废液(HW49,900-047-49)1吨,转移至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
二、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废盐(HW49,772-006-49)100吨、精馏釜残渣(HW11,900-013-11)100吨、废包装袋(HW49,900-041-49)50吨、废活性炭(HW49,900-039-49)2吨、实验室废液(HW49,900-047-49)1吨,分批转移至渭南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
三、你公司转移时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四、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