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4-0004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24-03-19 17:43
名称 关于五恒化学(宁夏)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15 15:40


关于五恒化学(宁夏)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4〕146


五恒化学(宁夏)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手续的请示》(五恒化学(宁夏)发〔2024〕6号)收悉,经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 BYD合成废催化剂(HW50,261-152-50)800吨、低压加氢反应器废催化剂(HW46,900-037-46)80吨、高压加氢反应器废催化剂(HW46,900-037-46)50吨、甲醛反应器废催化剂(HW50,261-171-50)20吨、甲醇裂解废催化剂(HW50,261-152-50)13吨、废滤袋(HW49,900-041-49)80吨、催化焚烧废催化剂(HW50,261-152-50)5吨,分批转移至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限期至202412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由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315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