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4-00044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24-03-19 17:55
名称 关于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15 17:10


关于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4〕150


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出至夏江(乌兰察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银川隆基光伏字〔2023〕34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HW49,900-041-49)5吨、废碱渣(HW35,900-399-35)2吨、废黏合剂(HW13,900-014-13)160吨、废包装物(HW49,900-041-49)15吨、自检设备废液(HW49,900-047-49)0.5吨,共计182.5吨,转移至夏江(乌兰察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41231日,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315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