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4-00166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24-06-27 17:41
名称 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6-26 17:00


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4〕334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手续的请示》(宁宝能发〔2024〕253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醋酸乙烯(HW06,900-404-06)1184吨,分批转移至内蒙古航兴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412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属地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626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