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4-00246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 | 2024-09-10 16:10 |
名称 | : | 关于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 16万吨/年离子膜烧碱、20万吨/年 PVC树脂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24-09-04 16:00 |
关于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 16万吨/年
离子膜烧碱、20万吨/年 PVC树脂改造升级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宁环审〔2024〕2号
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16万吨/年离子膜烧碱、20万吨/年 PVC树脂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审批申请》(宁金能源发〔2024〕第4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现有年产16万吨离子膜烧碱、20万吨PVC树脂生产能力,配套150MW热电联产项目位于青铜峡市青铜峡镇,由于历史原因,未在工业园区内建设。为解决工业区、居民区防护距离过近、工业设备老旧等隐患,强化园区集中管理,并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政策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拟实施 16万吨/年离子膜烧碱、20万吨/年 PVC树脂改造升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将现有生产能力搬迁至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内。项目总投资300534万元,新增环保投资28233万元,占总投资 9.39%。
经评估审查,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划,在落实《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16万吨/年离子膜烧碱、20万吨/年PVC树脂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针对《报告书》提出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你公司须按时完成整改。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本项目烧碱装置富硝盐水干燥、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氯气处理废气经过二级碱液喷淋吸收装置处理后,碱洗废气经过碱洗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3根25米排气筒排放;尾气吸收废气经过三级降膜水吸收+一级碱吸收装置处理后,计量、加料、乙炔发生粉尘及乙炔装置电石卸料粉尘各经布袋除尘器处理(3套)后,分别通过4根29米排气筒排放;片碱包装废气经水洗涤塔处理后,熔盐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后,分别通过2根31米排气筒排放;粗破+除磁粉尘、细破+除磁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器(2套)处理后,通过2根26米排气筒排放;原料筒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3米排气筒排放;氯乙烯装置尾气回收废气经尾气净化装置(变压吸附)处理后,母液处理废气经除臭装置(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酸碱罐区盐酸储罐废气经一级碱吸收处理后,厂区废水处理站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5根15米排气筒排放;氯乙烯装置PVC产品干燥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1米排气筒排放;PVC产品贮存料仓废气、产品包装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20米排气筒排放。
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氯乙烯、二氯乙烷、汞及其化合物须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要求,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厂界氯气、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氯乙烯、二氯乙烷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 5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二)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废水均处理(收集)后回用。氯乙烯装置含汞废水经含汞废水处理系统(采用硫化汞沉淀法+磁性螯合剂吸附+活性炭吸附+汞树脂吸附床+MVR蒸发结晶工艺)处理后返回该装置水碱洗工序循环利用;聚氯乙烯装置母液经母液处理系统(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臭氧氧化+曝气生物滤池+超滤系统+RO系统+离子交换系统)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一同排入厂区废水处理系统(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双碱法软化+RO系统工艺)处理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表6要求后作为循环系统补水回用。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接纳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减震、利用建筑物形成噪声屏障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四)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其中重点防渗区包括生产装置区、储罐区、装卸区、危废贮存库、触媒库、油品库、检修厂房、污水管线、污水收集池、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电石渣堆棚等,防渗性能应与 6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10-7厘米每秒)等效;一般防渗区包括堆盐库、辅料库、元明粉仓库、综合仓库、固碱仓库、成品库、脱盐水站、冷冻站、一般固废贮存库、循环水池、化粪池、工艺及热力管网、中央化验室等,防渗性能与1.5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10-7厘米每秒)等效;简单防渗区包括办公楼、厂区道路、消防水罐及泵房等,采取混凝土地坪。
厂区内上游及下游布置5口地下水监测井,每180天监测一次,若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发现异常或发生环境事故时,须加密监测频次,分析异常原因,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
项目废水处理站、污水收集运送管线、危险废物贮存库、生产车间等应按照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同时加强对废水、固体废物和各种原辅料的管理。含汞废水处理设施等重点防渗区域,应强监管及日常维护,严防事故发生。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园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气及水处理过程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废滤膜、废布袋及废RO膜等)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破碎和除磁产生的杂质、非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电石渣均综合利用;盐泥压滤产生的盐泥和废滤布、氢气处理产生的废填料、电石渣压滤产生的废滤布等,送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置。
二次盐水产生的废树脂(HW13)、废触媒(HW29)、精馏残渣(HW11),电解工序产生的废离子膜(HW13)、废吸附剂(HW29),含汞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HW29)、废活性炭(HW49)、废树脂(HW13),母液处理产生的废填料(HW49)、废活性炭(HW49)、废过滤膜(HW49)、废树脂(HW13)、塔釜残液(HW13),实验室废液(HW49),检修车间产生的废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HW08),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HW49),厂区废水处理站产生废树脂(HW13)、废RO膜(HW49)、废气处理系统废活性炭(HW49),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处理系统废活性炭(HW49)等危险废物均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氯气处理产生的废填料、废气处理产生的废填料、清净产生的废填料,含汞废水处理产生的结晶盐,母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厂区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等,须进行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处置。
本项目建设建筑面积40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各一座,均为封闭设计。危废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危险废物须分类、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各区相互隔离,互不干扰,并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收集、厂内运输及转移等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你公司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宁环办发〔2012〕108号)等文件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预报系统和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并与周边企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实现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及管理有效联动。
三、有关要求
(一)本审批意见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新审核。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前不得投产运营。
(三)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你公司在收到本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规定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确保事故废水不出厂、不进入地表水体。
(五)严格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核定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16万吨/年离子膜烧碱、20万吨/年PVC树脂改造升级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函》(宁环函〔2024〕654号)及《关于〈关于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16万吨/年离子膜烧碱、20万吨/年PVC脂改造升级项目汞排放总量核准意见报告〉的复函》(宁环函〔2024〕694号)的相关要求。
(六)现有工程全部停产前,本项目不得生产。在本项目未建成投产前,现有项目需按照本报告提出的“以新带老”整改方案及时限完成整改。1.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乙炔装置次氯酸钠配置废气未收集处理,贮存料仓废气未采取处理措施,聚氯乙烯装置母液处理废气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厂区废水处理站废气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整改工作;2.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关于“事故氯风机排放口、6万吨事故氯风机排放口、氯化氢吸收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中自行监测要求开展相关自行监测”的整改工作。
(七)加强盐泥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减少填埋处置量,并加强原料中废盐替代工业原盐比例。
(八)严格按照承诺要求,2027年12月31日后使用无汞
触媒替代低汞触媒做为氯乙烯合成反应催化剂。
(九)严格落实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在选用污染防治技术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将6类环保设施纳入厂区总体安全评价充分论证评估其安全性,做好安全防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