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4-00286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24-10-16 11:06
名称 关于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15 16:10


关于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4〕448

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收悉,经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HW49,900-041-49)1.7吨、化学品废包装物(HW49,900-041-49)1.7吨,分批转移至陕西省渭南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限期至202412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属地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1015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