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4-0029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24-11-08 10:10 |
名称 | : |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24-11-07 17:00 |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4〕46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收悉,经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含汞包装物(HW49,900-047-49)0.15吨,分批次转移至贵州省铜仁银湖化工有限公司含汞废物处置厂进行利用处置,拟采用公路运输的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属地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