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5-0002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25-02-28 17:50 |
名称 | : | 关于宁夏盾源聚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申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25-02-27 17:30 |
关于宁夏盾源聚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申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5〕77号
宁夏盾源聚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申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收悉,经商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宁夏盾源聚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酸液(HW34,900-300-34)70吨、废抛光液(HW09,900-007-09)70吨、废切削液(HW09,900-006-09)70吨、检测废液(HW49,900-047-49)1吨、废包装物(HW49,900-041-49)20吨,分批转移至陕西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置,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同意宁夏申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酸液(HW34,900-300-34)60吨,分批转移至陕西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置,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你公司要落实“优先焚烧、减少填埋”原则,严格按照申请的处置方式处置上述危险废物。同时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21年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四、我厅委托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王菡<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