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5-0005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25-02-20 10:00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宁环规发〔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02-18 17:00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排污许可

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5〕2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维护环评和排污许可技术服务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宁夏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关于加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2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及衔接,维护环评和排污许可技术服务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现就加强我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强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一)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能力建设。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编制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环评工程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所属环评工程师不得出借、挂靠个人资格证书,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上署名签字。编制主持人应全程参与现场踏勘、环境影响预测、环保措施可行性论证以及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审核把关现状调查与监测数据,按要求参加技术评估(评审)会(无特殊原因不得委托他人),汇报或补充汇报环评文件主要内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接受信用考核。

(二)强化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为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与编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由编制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提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将以上内容一并提交审核。编制单位应加强环评文件档案管理,妥善留存包括项目合同、公示公告、现场踏勘、公众参与、监测(检测)报告、影响预测、实验记录、编制单位内部质量控制文件、三级审核记录、完整签章的环评文件纸质件、电子件等相关档案材料。

(三)提升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南编制环评文件,不得为建设内容、选址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划、环境准入规定的建设项目出具环境影响可行性的结论。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形成编制、审核、审定三级质量控制体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环评各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

(四)提高环评技术服务水平。编制单位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及时向委托单位告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需要委托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和配合的工作内容,编制主持人应对引用资料审核把关。对需要在不同季节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项目,提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情况、提供工作依据,并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工作。

二、加强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五)开展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不定期组织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摸底调查,填写基本信息情况表(附件),动态掌握全区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总体情况。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历且熟悉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全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质量。

(六)规范提供技术服务。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开展排污许可服务工作,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提供排污许可证填报技术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质量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或协助委托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应组织所属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线上或线下排污许可业务培训,并取得纸质或电子培训证书,原则上未经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得作为排污许可相关技术服务项目的负责人。

三、强化审批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七)加强环评文件质量日常监管。环评审批部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持续督促提升环评文件质量。环评审批部门要加强指导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依法及时受理。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用好用足环评信用制度,对存在问题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要予以信用记分处理,并定期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反馈处理情况。因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或提供虚假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项目在运行中出现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依法追究该编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八)组织环评文件质量复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各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开展复核,尤其是对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及“重点监督检查”的编制单位及环评工程师编制的环评文件加大复核抽检比例和频次,及时向审批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并指导督促整改。被抽查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真实材料,因无法取得联系、告知后无信息反馈或其他不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的,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按失信管理要求处理。

(九)开展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情况抽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各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编制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档案管理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接受检查的内容。

(十)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定期组织辖区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技术服务人员开展排污许可业务培训,督促提高排污许可填报和管理水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联审核查机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采取线上+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关注与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等内容,持续做好新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切实做到应发尽发、应登尽登。

(十一)健全质量抽查和部门联动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内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常态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并监督逐项整改。同时,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监测、执法监管之间的联动沟通,建立违法线索发现、移交、督促整改的“一条龙”式管理工作机制,实现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全闭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各市生态环境局对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和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情况适时进行通报。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畅通 12345等各类举报渠道。

本《工作方案》自20253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316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调查表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及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签约服务  单位及服务内容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学历

职称

是否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