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5-0010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25-05-13 10:41 |
名称 | : | 关于宁夏晶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25〕175号 | 成文日期 | : | 2025-05-12 17:20 |
关于宁夏晶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5〕175号
宁夏晶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收悉,经商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12吨废手套抹布(HW49,900-041-49)、4.9吨废树脂(HW13,900-015-13)、800吨废电镀槽液槽渣(HW17,336-063-17)、2100吨镍浓缩液(HW17,336-054-17)、0.3吨废机油(HW08,900-214-08)、0.3吨试剂废液(HW49,900-047-49)、180吨含镍废滤棉芯(HW49,900-041-49)、117吨危险化学品废弃包装材料(HW49,900-041-49),共计3214.5吨,分批转移至渭南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申请的处置方式处置上述危险废物。同时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21年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我厅委托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王菡<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