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2025-0038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执法监督局 | 发布日期 | : | 2025-07-04 17:00 |
名称 | : |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数智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25-07-02 14:50 |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数智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数智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生态环境数智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聚焦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智慧化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强化科技赋能,建设全区统一的生态环境数智执法平台,利用大数据、大模型等技术手段,挖掘和运用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价值,优化拓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执法”模式,逐步构建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基础的非现场执法体系,推进全区生态环境执法体系现代化。
2025年,各地市(含宁东基地管委会,以下不再单独列出)指导辖区内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工作要求,在产污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或用电用能等过程监控措施,规范自动监控站房门禁系统设置,逐步推进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宁夏生态环境数智执法平台建设,与宁夏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提升发现问题、精准执法的能力。
2026年,结合国家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数智执法体系运行机制,深化大数据、大模型等技术手段应用,优化拓展辅助执法应用场景,持续增强末端感知能力建设,积极推行非现场、无感式执法,精准发现、锁定问题,精准确定对象、范围,避免简单粗放治理,减少无差别、拉网式排查,实现从“人海战术”向“智慧执法”转变,由“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更加科学、精准、规范,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二、具体举措
(一)强化末端感知支撑。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加强技术防控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4〕2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宁环规发〔2023〕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执法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宁环规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提升工作,推进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用电用能等过程管控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开展数智执法提供基础能力支撑。
各地市在推进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用电用能等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联网工作中,已出台相关建设联网技术规范的,按照已有文件执行;未出台相关建设联网技术规范的,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安装要求执行(详见附件)。各排污单位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用电用能等数据,按要求接入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
(二)构建智慧执法体系。实施宁夏生态环境数智执法平台建设,以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为基础,结合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用电用能、排污许可、信访投诉、管理台账等多维数据,建设数据采集、分析研判、智能预警、辅助决策、线索转办、问题整改等应用场景,全面收集监管对象数据信息,构建违法问题线索识别模型,开展数据分析和挖掘应用,实现数据自动归集、自动研判、自动预警、自动推送。构建问题线索转办与现场执法检查、环境问题整改全流程线上闭环管理机制,与宁夏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系统互联互通,执法人员通过执法终端接收执法任务、现场采集证据、上传检查数据,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质效。
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数智执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借助数智执法平台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违法问题线索的关联性、完整性、合法性开展技术审查,识别涉嫌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对数智执法平台一定时期内的数据开展评估分析,总结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点、趋势和分布规律,为制定执法检查计划、调整执法检查重点提供依据。
(三)提升精准执法能力。落实国家、自治区规范涉企执法检查系列部署要求,各地市利用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数智执法平台开展线上巡查,规范制作非现场执法检查记录,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根据数智执法平台数据分析结果,对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波动、视频监控画面异常变化、企业环境管理台账逻辑错误等问题进行深度研判,结合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群众举报线索等多源信息,精准锁定环境问题线索,确定现场执法检查对象和重点事项。
执法人员通过数智执法平台,全面调阅查看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回溯视频监控录像、线上查阅企业环境管理台账、比对环保设施用电数据等方式,综合研判排污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治污设施异常停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等问题线索后,启动触发式现场检查,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取证,依法查办环境违法问题。持续推动数智执法平台模型算法升级,拓展辅助执法应用场景,提升环境监管的智慧化、精准化、高效化水平,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
三、保障措施
构建以自动监控为基础的非现场执法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智慧化建设的有效路径,数智执法体系建设是实现非现场执法的关键环节。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数智执法系统的应用管理,强化执法机构、技术部门协作,确保数智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有力。围绕数智执法平台应用、非现场执法案例等,开展各层级执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智慧执法水平。
附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
附件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但不限于以下范围的排污单位:列入本年度最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本要求规定了上述单位视频采集设备、用电监测设备、门禁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与运行要求。
二、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
(一)视频采集设备安装要求
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点及站房安装视频采集设备。所用视频采集设备应选用网络摄像机,按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22)标准要求,实现视频数据的实时传输或远程访问。在视频采集设备运行期间,定期对摄像头进行清洁,确保镜头清晰;若发现设备存在遮挡、污损、偏移等异常状况,应即刻采取措施恢复,并保障线路畅通无阻。
表1 视频采集设备安装要求
序号 | 监控类型 | 安装位置 | 视频监控范围 | 数据存储 |
1 | 排污单位 排污情况 | 排污口 | 监控排污口的污染排放情况,监控画面应确保能覆盖排污口,并能看到排污过程与细节。 | 视频数据现场端存储时限至少6个月。 |
2 |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设施 | 废水采样点 | 监控采样区域的采样过程信息,监控画面应能确保覆盖所有采样监测传感器、人工采样工作全过程,以及采样探头、传输路线等,同步覆盖采样区周边情况,防止外部因素影响干扰正常监测采样工作。 | |
3 | 站房 | 监控站房内设备运行状况、人员进出、分析仪的操作内容和日常运维工作开展情况。 |
(二)用电监测设备安装要求
用电监控安装点位应包括总用电监控点位、生产设施用电监控点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点位等。在能够反映主要生产设施(生产线)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原则基础上,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产-治-排对应关系优化安装点位,确定用电监控安装点位清单。有特殊情况的,排污单位可根据现场勘察的实际情况,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进行替代或补充。
表2 用电监测设备安装要求
序号 | 设施类别 | 安装位置 | 上传信息要求 | 数据存储 |
1 | 总用电 | 排污单位设施总线 | 监测点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信息 | 现场端的实时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应至少保存1年,同时应至少保存最近100条日志记录,数据支持外部设备导出。 |
2 | 生产设施 |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生产线) | 监测点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信息 | |
3 | 污染治 理设施 | 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脱硝设施、除尘设施、脱硫设施等) | 监测点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信息 |
(三)门禁设备安装要求
在排污单位的站房安装门禁设备,实时采集站房出入信息。门禁设备应定期巡检维护,确保稳定运行,对进入站房的人员信息自动记录,并实现实时联网。门禁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靠近门把手位置,且支持不少于三种识别方式,以保障站房安全和管理效能。
表3 门禁设备安装要求
序号 | 安装位置 | 设备要求 | 上传信息要求 | 数据存储 |
1 | 站房 | 支持拆卸报警、设备故障信息输出功能;开门请求需使用两种或以上识别方式验证。 | 上传开关门记录,包括开关门方式、开关门时间、操作人员、门开关状态等。 | 门禁数据现场端保存至少3个月。 |
排污单位应保障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稳定可靠。视频采集设备按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22)要求联网,确保信息共享互通、安全可靠。用电监测设备和门禁设备数据应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HJ 212-2025)的要求传输,确保数据安全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