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00001434911640000MB190962X6/2025-0028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 责任部门 | : | 科技与财务处 | 发布日期 | : | 2025-09-15 11:05 |
| 名称 | : | 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 |||
| 文号 | : | 宁环发〔2025〕74号 | 成文日期 | : | 2025-09-11 17:00 |
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宁环发〔2025〕74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和发展改革委,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和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十四五”规划》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对各地上报的2025年第二批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等141家企业为我区2025年第二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权限的通知》(宁环发〔2016〕56号)要求,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通过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及技术导则要求,监督指导并定期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进度。
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重点企业申请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前提条件,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排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
四、列入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依法予以处罚,在区内主要媒体上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通报相关部门,并适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纳入其信用记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