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6-0013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26-04-17 18:10 |
| 名称 | : | 关于舍弗勒(宁夏)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26〕151号 | 成文日期 | : | 2026-04-16 18:00 |
关于舍弗勒(宁夏)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6〕151号
舍弗勒(宁夏)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收悉,经商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3吨废化学品容器(HW49,900-041-49)、95吨废滤布(HW08,900-213-08)、17吨废油桶(HW08,900-249-08)、43吨油泥(HW08,900-210-08)、260吨废乳化液(HW09,900-007-09),分批转移至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转移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及许可内容进行转移,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超有效期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详细登记,防范运输的环境污染风险。
(三)须在转移前三日内告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监管,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王菡<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