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6-00150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26-04-28 10:05
名称 关于不同意宁夏鸿盛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申请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26〕168号 成文日期 2026-04-27 17:50


关于不同意宁夏鸿盛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申请的函

宁环审固体函〔2026〕168


宁夏鸿盛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鸿盛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部分生产原料(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为减少危险废物长期贮存的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你公司2025年7月至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设施停用。

(二)你公司现贮存危险废物7871.3756吨,其中20254月至6月收集的危险废物共623.0105吨,分别为废镍催化剂HW46,900-037-46)40.96吨、加氢装置废催化剂(HW50,251-016-5019.31吨、DCC废催化剂HW50,251-017-501.76吨、废加氢催化剂(HW50,261-151-509.321吨、废催化剂及分子筛(HW50,261-152-5010.94吨、废催化剂(HW50,261-167-50)8.04吨、含锌废催化剂(HW50,261-167-50)133.3895吨、废催化剂(HW50,261-167-5061.42吨、废催化剂(HW50,772-007-50271.43吨、废钒钛系催化剂(HW50,772-007-5012.8吨、废脱硝催化剂(HW50,772-007-501.34吨、MTBE废催化剂(HW50,261-170-5016.78吨、废预加氢催化剂(HW50,251-019-5035.52吨。

二、审批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420日提出《关于宁夏鸿盛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书》,采纳情况如下:一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焙烧炉、隧道窑等装置运行不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相关要求问题未完成整改。二是提供的《1月无组织废气检测报告》(宁启检WT-2026-0007)为2026116日厂界VOCs检测,危险废物贮存库贮存量大、异味严重问题未整改。三是202512月、20261月分别延期贮存的危险废物2259.55885吨、447.48吨至今未利用(处置);废活性炭贮存量下降,仍有剩余废活性炭未规范处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不同意你公司20254月至6月收集的623.0105吨危险废物延期贮存。你公司应于各批次危险废物到期前将其转移至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三、管理要求

(一)你公司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危废贮存库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排查与管理,加强危废贮存库气体导出净化措施,确保防范措施稳妥可靠。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提升管理水平,消除环境与安全风险。

(二)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你公司危险废物限期处置工作,并于2026731日前将整改情况上报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4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