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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铁腕治理大气污染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11-29 16:34 点击:

为切实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近日,中宁县根据相关规定印发中宁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禁令——《关于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

《通告》要求,凡在中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农牧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物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燃区内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段行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其他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