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发布时间:2021-08-20 21:59 点击:
文章来源: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下单位符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条件,申请事项于2021年8月1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编号 | 单位名称 | 辐射安全 许可证号 | 审批时间 | 许可有效期 | 审批文号 |
000014210811008 | 宁夏中测计量测试检验院(有限公司) | 宁环辐证[N0055] | 2021-8-16 | 2022-2-15 | 宁环辐审[2021]00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