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第一款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审批颁发。 第二款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审批颁发。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改) 第四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02号令) 第九条 生产、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1:175条 将场所等级属于乙级、丙级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部下放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