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2-09 11:40 点击:
宁污防发〔2018〕27号
关于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续办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核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2018年1月29日,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关于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续证的申请》(中宁长安函〔2018〕02号)。我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会同中卫市环境保护局、中宁县环境保护局对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设施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将技术审核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中卫市中宁县瀛海工业园区西南侧,法定代表人为徐合计,原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L[2016]011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核准经营类别为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321-024-48、321-025-48),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为18000吨/年。
二、现场核查情况
该企业原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中生产工艺为“破碎-球磨-筛分-熔炼-浇铸”,由于企业将生产工艺中煤气分解炉和熔炼炉设施拆除,企业现生产工艺为“破碎-球磨-筛分”,企业提供的《利用废铝年产5万吨铝锭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仅验收了现生产工艺中“破碎-球磨-筛分”部分,对工艺变更未做分析,验收报告中验收意见同意与否不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据此,企业现有设施及工艺无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验收报告无法支撑续办申请,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五)款“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要求。
三、审查结果
经核查,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本次申请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等相关要求,建议不同意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续办申请,并退回相关申请资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