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9-25 10:27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129号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你公司《办理废液焚烧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关于办理废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请示》收悉。按照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及有关要求,自治区环保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你公司现场核查。经审查,现做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位于宁东煤化工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为曹维鹤。此次申请办理废硫酸裂解再生项目和废液焚烧处理设施两个项目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类别分别为HW34废酸(900-300-34)和HW11精(蒸)馏残渣(900-013-11),申请经营规模分别为废酸3.6万吨/年和废液4.8万吨/年。
二、存在的问题
(一)你公司硫酸裂解再生项目建设的废酸装卸车装置未设置事故应急收集设施和泄漏处置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三)款“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规定。
(二)你公司废液焚烧处理设施为BDO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按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HJ/T176-2005)独立开展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四)款“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三)你公司两个项目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内容及日常监测计划内容不完善,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款“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四)其它问题
1.你公司废硫酸裂解再生项目根据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和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批复等内容,收集废硫酸利用规模为2.2万吨/年,申请规模为3.6万吨/年,申请文件中对于申请废硫酸利用规模描述有误,你公司需核实收集废硫酸利用规模,明确经营危险废物数量、种类及来源;
2.你公司废硫酸裂解再生项目火灾危险性定性为丁类,定级有误,需核实消防审核和验收工作;
3.你公司废液焚烧处理设施申请文件中废液焚烧规模描述与环评报告和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不一致,申请文件中对于申请废液焚烧规模描述有误,需核实收集废液焚烧规模,明确经营危险废物数量、种类及来源;
4.你公司废液焚烧处理设施罐区未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应急设施。
三、审查结果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等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同意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联 系 人:邵亚林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698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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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环保厅(44号)窗口
邮编:75000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