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2-08-08 17:17 点击:
宁环审固体函〔2022〕208号
关于撤销《关于宁夏志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批复》的函
宁夏志远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暂时撤销<关于宁夏志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批复>文件的申请》(宁志字〔2022〕第34号)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经查,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生产设施已拆除,环保工程和公用工程及其他主体设施进行技改,不具备生产能力。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8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现决定撤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宁夏志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批复》(宁环审固体函〔2021〕17号)。
二、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应当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妥善处理。
三、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存档管理。
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你公司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转作他用时,应当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并经环保监测机构检测,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转作他用。
请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监督该公司完成上述问题整改,督促指导该公司尽快将厂区内贮存的煤焦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理,并将该公司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案及环保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等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