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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11-10 10:21 点击:

宁固管发〔2017〕174号

关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根据你处转办的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煤焦油)意见的函》(青环函〔2017〕491号要求,我局对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察尔汗工业园区,计划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煤焦油(HW11,252-014-11)转移至宁夏鑫华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转移量2000吨。该危险废物为液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宁夏鑫华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NWF〔2017〕007号,经营类别为HW11精(蒸)馏残渣(252-005-11、252-011-11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焦油、252-014-11焦炭生产过程中煤气净化产生的焦油、252-016-11、450-003-11),有效期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为10000吨/年。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为宁夏鑫顺元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号为宁交运管许可卫字640500002591号,资质有效期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7日,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废物运输。宁夏鑫华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鑫顺元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密闭罐车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青海省:海西州,西宁市;甘肃省:兰州市、白银市;宁夏:中卫市。

二、材料审查

(一)接收单位情况

宁夏鑫华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截至11月3日已收集煤焦油(450-003-11)1576.66吨,煤焦油(252-016-11)187.26吨,具备处置2000吨煤焦油HW11,252-014-11)的能力。该公司已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利用协议,并与宁夏鑫顺元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制定了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运输单位情况

宁夏鑫顺元物流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对宁夏鑫华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煤焦油HW11,252-014-11转移至宁夏鑫华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收单位宁夏鑫华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建议同意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2000吨煤焦油HW11,252-014-11)的转移申请,于2017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鑫华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煤焦油HW11,252-014-11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我区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