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1-19 09:29 点击:
宁污防发〔2018〕13号
关于欧季亚新材料(南京)有限公司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欧季亚新材料(南京)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苏环固函〔2017〕2713号),我中心对欧季亚新材料(南京)有限公司计划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900-039-49)转移至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欧季亚新材料(南京)有限公司,计划将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900-039-49)转移至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申请转移量为180吨。该危险废物为固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2016]013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处置类别为HW02医药废物(271-003-02、271-004-02、272-003-02、272-004-02、275-005-02、276-003-02、276-004-02)、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900-406-06包括900-402-06所列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251-012-08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过滤介质)、HW12染料、涂料废物(264-012-12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265-103-13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精馏、分离、精制等工序产生的废活性炭过滤介质)、HW39含酚废物(261-071-39酚及酚类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过滤吸附介质)、HW49其他废物(900-039-49其他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16000吨/年。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为石嘴山晟泰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宁交运管许可石字640202007997号,资质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石嘴山晟泰运输有限公司与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密闭厢车装载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河南省:信阳市、南阳市;陕西省:商洛市、西安市、咸阳市;甘肃省:平凉市;宁夏:固原市、吴忠市、银川市、石嘴山市。
二、材料审查
(一)接收单位情况
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准经营规模为16000吨/年,具备收集、利用180吨废活性炭(HW49,900-039-49)的资格。该公司已与欧季亚新材料(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利用协议,并与石嘴山晟泰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制定了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运输单位情况
石嘴山晟泰运输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对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欧季亚新材料(南京)有限公司计划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900-039-49)转移至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建议同意转移申请,转移量180吨,于2018年11月30日前转移至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废活性炭(HW49,900-039-49)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我区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