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1-23 16:08 点击:
关于内蒙古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7〕414号),我中心对内蒙古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计划产生的废汞触媒(HW29,900-022-29)转移至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内蒙古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计划将产生废汞触媒(HW29,900-022-29)转移至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申请转移量为100吨,该危险废物为固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2016]016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处置类别为废汞触媒(HW29,900-022-29),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15000吨/年。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为宁夏双发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宁交运管许可银字640104300018号,资质有效期至2019年6月4日,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废物运输。宁夏双发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密闭厢车装载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内蒙古:乌海;宁夏:石嘴山。
二、材料审查
(一)接收单位情况
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准经营规模为15000吨/年,具备收集、利用100吨废汞触媒(HW29,900-022-29)的资格。该公司已与内蒙古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利用协议,并与宁夏双发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制定了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运输单位情况
宁夏双发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对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内蒙古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计划将产生的废汞触媒(HW29,900-022-29)转移至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材料和现场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同意转移申请,转移量100吨,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废汞触媒(HW29,900-022-29)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我区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