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1-29 16:35 点击:
宁污防发〔2018〕22号
关于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转出)的技术审查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根据《关于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宁华御文[2018]1号),我中心对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计划产生的危险废物混合二氯苯(HW11,261-026-11)转移至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工业园区A4路,计划将产生危险废物混合二氯苯(HW11,261-026-11)转移至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此次申请转移量2200吨。危险废物为粘稠状液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园钱江路1号。该公司是江苏省南通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SNT0682OOD012-1,资质有效期自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8月30日,处置类别为氯化苯焦油(混合二氯苯)(HW11,261-026-11),核准经营方式为处置、利用,核准经营规模为15000吨/年。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为如皋市隆昌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号为苏交运管许可通字320600316054号,资质有效期至2019年1月26日,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废物运输。如皋市隆昌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为桶装,以密闭罐槽车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宁夏:中卫市、固原市;甘肃省:平凉市;陕西省:西安市、商洛市;湖北省:十堰市、襄阳市、随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安徽省:六安市、合肥市;江苏省:南京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
二、材料审查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
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度申报产生混合二氯苯(HW11,261-026-11)2200吨。该公司计划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具有处置资质的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已与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处置利用协议。
(二)接收单位情况
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是江苏省南通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与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协议。如皋市隆昌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制定了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三)运输单位情况
如皋市隆昌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对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暂存于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关于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对计划产生的混合二氯苯(HW11,261-026-11)转移至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的跨省转移申请,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转移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收单位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建议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函,征求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转移2200吨危险废物混合二氯苯(HW11,261-026-11)至江苏隆昌化工有限公司的意见。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混二氯苯(HW11)的危险废物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在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中卫市环境保护局,由属地环境保护局进行监督。
(四)属地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宁夏回族 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