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1-29 16:34 点击:
宁污防发〔2018〕21号
关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8〕5号),我中心对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计划产生的精馏残渣(HW11,900-013-11)转移至宁夏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计划将产生的精馏残渣(HW11,900-013-11)转移至宁夏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申请转移量为50000吨。该危险废物为固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宁夏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2017]004号,资质有效期自2017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10日,核准经营范围为HW11精(蒸)馏残渣(252-008-11,252-011-11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焦油、450-001-11、900-013-11)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54000吨/年。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为北安市深华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黑交运管许可黑字 231100016号,资质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8日。北安市深华运输有限公司与宁夏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密闭厢车装载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陕西省:榆林市;宁夏:银川市、石嘴山市。
二、材料审查
(一)接收单位情况
宁夏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核准经营规模为54000吨/年,具备收集、利用50000吨精馏残渣(HW11,900-013-11)的资格,由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调整,现申请接收10000吨精馏残渣(HW11,900-013-11)。该公司已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签订了处置利用协议,与北安市深华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制定了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运输单位情况
北安市深华运输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对宁夏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计划产生的精馏残渣(HW11,900-013-11)转移至宁夏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书面材料和现场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同意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危险废物精馏残渣(HW11,900-013-11)跨省转移申请,转移量10000吨,于2018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精馏残渣(HW11,900-013-11)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我区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