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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2-12 15:03 点击:



宁污防发〔2018〕28号



关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根据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意见的函》青环函〔2018〕31号我中心对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计划产生的煤焦油(HW11252-014-11)移至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计划产生的煤焦油(HW11,252-014-11)移至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申请转移量为20000吨。该危险废物为液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经审查,该公司接收“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等产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利用环节豁免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针对该公司豁免事项以《关于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宁环土壤函〔2017〕831号)进行了批复,同意豁免。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为宁夏正誉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宁交运管许可石字640202009405号,危险废物运输类别为2类、3类、4类、6类、8类、9类危险废物,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7月16日,宁夏正誉物流有限公司与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密闭罐车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市;甘肃省:兰州市、白银市;宁夏:中卫市、吴忠市、银川市、石嘴山市。

二、材料审查

(一)接收单位情况

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环评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核准使用煤焦油为原料,规模150000吨/年,具备收集、利用20000吨煤焦油(HW11,252-014-11)的资格。该公司已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利用协议,并与宁夏正誉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制定了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运输单位情况

宁夏正誉物流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惠农区环境监察大队对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计划产生的煤焦油(HW11,252-014-11)转移至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建议同意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煤焦油(HW11,252-014-11)跨省转移申请,转移量20000吨,于2018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煤焦油(HW11,252-014-11)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做好煤焦油的检测工作,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后方可开展拉运出厂和接收入厂活动,每批次检测原始单据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四)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

(五)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我区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申请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书面审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