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4-16 10:40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40号
关于征求中宁县锦宁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现有中宁县锦宁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盐渣、浮渣(铝灰)(HW48,321-025-48)以及盐渣、浮渣(碳渣)(HW48,321-025-48)转移至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锦正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量分别为1000吨和2000吨,共计3000吨。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锦正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接收中宁县锦宁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艳明 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污染防治管理中心、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