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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4-23 10:43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42号

关于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转来的《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苏环固函〔2018〕5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具备收集、贮存、利用精馏残渣(HW11,900-013-11)的资质,经营规模54000吨/年,资质有效期至2022年4月10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7]004号。鉴此,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将产生的精馏残渣(HW11,900-013-11)800吨,于2018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