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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4-25 10:47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46号

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焦油加工装置处置焦油资质的请示》(宁宝能发〔2018〕98号)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你公司申请办理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为HW11精(蒸)馏残渣(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该危险废物的利用环节被列入豁免管理。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的规定,不属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因此不予批准办理。

二、由于你公司收集的煤焦油为危险废物,虽然利用环节纳入豁免管理,但在运输和贮存等环节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因此你公司在危险废物收集利用过程中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转移手续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同时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台账记录。

(二)对于运输进厂的煤焦油,必须做好分析检测管理工作,对符合《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的方可开展利用活动,若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该批次煤焦油不得接收,必须返回原产生单位。

(三)对煤焦油贮存设施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做好日常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与监测等工作。

(四)收集的HW11精(蒸)馏残渣(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年利用总规模不得超过300000t/a。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