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5-30 09:47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62号
关于同意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转来的《关于征求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处置煤焦油意见的函》(青环函〔2018〕1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志远实业有限公司具备收集、利用煤焦油(HW11,252-014-11)的资格。该公司接收“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等产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利用环节豁免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针对该公司豁免事项以《关于宁夏志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答复意见的函》(宁环土壤函〔2018〕75号)进行了批复,同意豁免。
鉴此,同意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计划产生的10000吨煤焦油(HW11,252-014-11),于2018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志远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宁夏志远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