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6-06 09:48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64号
关于同意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
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限延期的函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废催化剂跨省转移时限延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2018年1月5日提交的跨省转移资料中,危险废物运输公司(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危险品货物运输公司)(豫交运管许可汴字4102000000-18号)运输资质有效期至2018年5月17日,因此,我厅在2018年2月7日批复的《关于同意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宁环审土壤〔2018〕12号),批准转移有效期至2018年5月17日。
二、承担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运输公司(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危险品货物运输公司)(豫交运管许可汴字4102000000-18号)于2018年3月30日已更新有效期资质,由开封市道路运输管理核发机关核准,有效期至2022年5月17日。
三、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复函我厅的文件《关于同意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青环函〔2018〕40号)核准转移期限至2018年12月30日。
鉴此,同意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限延期的申请,转移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其它核准的危险废物转移类别和转移量不变。
联系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