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6-14 15:24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69号
关于征求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烯烃一分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现有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烯烃一分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甲醇合成废催化剂(HW50,261-167-50)转移至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量为60吨。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8年8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接收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烯烃一分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艳明 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