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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6-14 15:22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68号

关于同意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征求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跨省转移(至宁夏)意见的函》(陕环固管函〔2018〕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2017]003号,已于2018年5月15日到期。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于2018年6月4日申请取得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为NWFL[2018]002号,有效期2018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4日,处置类别为精蒸馏残渣(HW11,261-128-11),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150000吨/年。

鉴此,同意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计划产生的精蒸馏残渣(HW11,261-128-11)5000吨,于2018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