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6-25 09:36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58号
关于同意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复函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烟气脱硝废催化剂跨省转移的请示》(宁英化电〔2017〕79号)收悉,经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HW50,772-007-50)80吨,转移至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由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