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7-10 15:42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82号
关于同意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函
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的《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关于转移处置烟气脱硝废催化剂的请示》(国大电热〔2018〕31号)收悉,经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300吨废催化剂(HW50,772-007-50)转移至河南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由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附件:《关于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征求意见的复函》(豫固转移函〔2018〕318号)
联 系 人:邵亚林
联系电话:0951-6982770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
宁夏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环保厅(44号)窗口
邮编:75000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