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8-13 15:30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106号
关于同意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
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贵厅转来的《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8〕27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接收“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等产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利用环节豁免要求。宁夏环境保护厅针对该公司豁免事项以《关于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宁环土壤函〔2017〕831号)进行批复。
鉴此,同意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将产生的煤焦油(HW11,252-014-11)3000吨,于2018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邵亚林
联系电话:0951-6982770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
宁夏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环保厅(44号)窗口
邮编:75000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宁夏西泰
煤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