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8-19 10:12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110号
关于同意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烯烃一分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烯烃一分公司:
你公司申请的《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5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废催化剂跨省转移的请示》(神宁〔2018〕123号)收悉,经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甲醇合成废催化剂(HW50,261-167-50)转移至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由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附件:《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烯烃一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青环函〔2018〕285号)
联 系 人:邵亚林
联系电话:0951-698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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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环保厅(44号)窗口
邮编:75000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