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09-26 10:32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133号
关于不同意山西安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的函》(晋环固函〔2018〕1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2017]004号,资质有效期至2022年4月10日,核准经营范围为HW11精(蒸)馏残渣(252-008-11,252-011-11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焦油、450-001-11、900-013-11),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54000吨/年。
经审查,山西安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宁夏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未签订处置利用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此,建议暂不同意山西安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转移申请。待山西安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宁夏平罗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利用协议后,再次函商转移事宜。
联 系 人:李艳明
联系电话: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宁夏平罗
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