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8-11-02 08:58 点击:
宁环审土壤函〔2018〕155号
关于同意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征求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意见的函》(青环函〔2018〕3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收集、贮存、利用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900-403-06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或萃取剂使用后废弃的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包括乙醇、异丙醇、乙酸甲酯)的资质,HW06类经营规模4200吨/年,资质有效期至2019年6月3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L[2018]002号。
鉴此,同意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将300吨废乙醇(HW06,900-403-06),于2018年12月31前转移至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代章)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宁夏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宁夏龙江
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印发